4.结算方式:按月结算。
1.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,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,经营范围包含水处理药剂生产/销售、水处理技术服务等相关内容,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
2. 投标人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,可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3. 投标人须具有完善的质量管控体系,提供药剂产品质量合格证明、第三方权威检测报告,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,满足我方水处理系统使用要求。
4. 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生产/供货能力、仓储物流能力、专业技术团队,拥有水处理药剂承包服务相关经验,近[3]年内具有至少[3]个同类水处理药剂承包或供应服务业绩(需提供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)。
5. 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,经营状态良好,无破产、被责令停业、财产被接管等不良状况;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、无产品质量安全事故、无环保违规处罚记录、无重大合同违约及失信行为,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、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。
6. 若为经销商投标,须提供药剂生产厂家出具的有效授权代理文件,确保产品来源正规、售后有保障;生产企业投标需具备相应生产资质及环保合规手续。
7.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,不允许分包、转包服务内容。
三、主要技术质量要求
满足现场使用要求。
1. 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时间:【2026年5月6日—2026年5月10日上午9时00分】
4.发布公告的媒介
本次招标公告在吉林金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采购系统上发布。
5.联系方式
招标文件答疑人:于澜波15834415918 董丽鹤13844412711
技术答疑人:孙静加15834411366
6. 其他说明
6.1. 本次为供应商资格入围,不承诺具体使用时间,实际以备品备件科通知为准。
6.2. 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、试用,不合格不予入围。
6.3.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吉林金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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